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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禁止自带食品”属霸王条款

时间:2024年10月29日来源:扬子晚报

  “只有他们(景区商家)卖的东西才可以带进去吃,我们自己拿的食物就不能带。”近日,有游客发布这样一则视频。视频中,景区工作人员制止了游客带食物上山的行为,称清扫任务重,“每天山上都是鸡爪、瓜子皮”。景区能否自带食物之争并非个例。国内多个景区曾以污染环境为由,作出“禁止在景区内冲泡面”“不能以任何形式给游客提供开水泡面”等相关规定与倡议,并由此引发争议。(10月28日 《法治日报》)

  景区工作人员以“山上垃圾多、清扫任务重”为由,制止游客自带食物上山。这种拿环境保护说事、干预游客行为的情况,看似不无道理,实则有悖法规,当属“霸王条款”。其背后用意就是为销售景区商家的产品创造条件,诚如网友的评论:“不如明说只能买景区的东西吃”。

  现实中,诸如“景区禁止游客自带食品”之类的规定不乏其例,且频繁成为热议话题,凸显公众对景区过度商业化趋势的忧虑。比如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稻城亚丁景区禁止游客自带泡面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由此解读,景区无正当理由禁止游客携带食物,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或未经合法程序制定,以规定或告示形式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当然,也有网友对景区的做法表示理解,认为“很多游客吃完食物,随手一扔,导致景区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增大”。基于环保考量虽有其合理性,但景区在出台相关规定时,应充分解释其背后的环保理由和科学依据,并兼顾好游客的利益。一旦发生冲突,景区也应及时回应游客的关切与质疑。比如,提醒自带食物的游客处置好由此产生的垃圾;明确规定游客在指定区域如休息区内食用;增加巡逻监管人员,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等等。

  其实,游客对禁止自带食品的真正吐槽点,还在于其用餐的不方便和价格太过离谱。据网友披露,稻城亚丁景区售卖的22元热干面在景区外超市仅售价8元;市里3元的冰棒在景区10元一根,一小瓶酸奶也要十几元。当景区内销售同类商品却价格昂贵时,人们便会对景区名曰生态保护的“禁止自带食物”规定产生质疑。这需要景区既要提升丰富多样的餐饮服务,以满足游客的不同口味和需求,又合理布局餐饮点,确保其价格公正透明,避免过度商业化损害游客利益。

  别把餐饮服务当小事,更别希冀借霸王条款损人利己。谨记消费者对景区拥有“用脚投票”选择权,以优质服务赢得游客光顾才是景区做大做强之王道。(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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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冠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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