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6月24日电 6月24日下午,陕西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全省法院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陕西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范思泓出席发布会,介绍了2023年6月份以来全省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基本情况、重要战果和主要经验做法。
新闻发布会现场。 人民网 吴德锋 摄
据介绍,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陕西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14件。共对936名被告人作出生效裁判,对其中155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16.5 %,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46人,占重刑犯的29.6 %。
据了解,陕西全省各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侵害青少年以及危害农村地区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并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加大涉毒资产追缴力度和财产性判决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切实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下一步,陕西全省法院将继续聚焦组织领导,压实禁毒工作责任,统筹推进禁毒工作纵深发展;继续聚焦案件办理,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把好法院禁毒工作的“审判关口”;继续聚焦协同配合,构建联动长效机制,建设惩防并举的全方位、多层次禁毒防控体系;继续聚焦源头预防,深度参与综合治理,推动“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深入人心,不断拓展禁毒斗争成效,努力将审判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
附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告知陈某某(已另案处理),其有10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代售。陈某某遂联系潘某(已另案处理),潘某同意购买该批毒品,并向陈某某交付95万元毒资。3月2日,陈某某雇用敬某某驾车前往外省交易,被告人刘某某安排罗某(已另案处理)与陈某某联系,当晚刘某某、陈某某、罗某三人见面,刘某某从陈某某处拿取现金42万元,陈某某从罗某车辆后备箱取得毒品,放至敬某某驾驶车辆,连夜返回陕西。次日凌晨,陈某某下车前往汉中市某检查站查看,因发现公安人员随即潜逃,公安人员在敬某某车辆中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937.9克。同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在外省某市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查获基苯丙胺128.96克及大量吸毒工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并罚。刘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系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且在同宗毒品犯罪上下家中罪责最为突出,又系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刘某某的死刑判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执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木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案
2023年4月1日,被告人木某与被害人艾某(案发时14岁)等几人聚集在西安市某商场房屋内,被告人木某将随身携带的毒品大麻利用简易工具进行加工后开始吸食,同时对被害人艾某宣扬吸食大麻后的感受并劝说、引诱艾某吸食毒品,随后艾某吸食了木某制作的毒品。被告人木某于2023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被害人艾某尿检结果呈大麻阳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木某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木某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危害后果严重,属于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木某当庭对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不符合认罪认罚要求。据此,以被告人木某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被告人范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2022年,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手续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盐酸,再加价出售给无证经营洗车店的卢某夫妇。经称量,被告人范某某从张某某处所购案涉55桶盐酸净重为1366.75千克。经鉴定,从卢某夫妇处扣押的盐酸可疑物中检出CL离子,部分PH值为1,部分PH值为2。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买、销售可用于制造毒品配剂盐酸1366.75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范某某购买、销售案涉盐酸均未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致使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的经销活动处于监管失控状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据此,以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四:被告人薛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接收吸毒人员微信联系支付毒资后,通过UU跑腿或“埋雷”等交易方式分别向吸毒人员何某、任某某、钟某贩卖毒品五次。被告人薛某被抓获到案后,民警对在其家中查获两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两小包白色晶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薛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否认部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据此,以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五:被告人田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田某、王某峰、王某君三人运营一家戒毒脱瘾治疗中心。2022年2月至7月,在明知美沙酮药品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田某授意安排,王某峰、王某君违反规定向吸毒人员出售美沙酮,由吸毒人员将药品带走服用。其中,王某峰负责联系吸毒人员、推广、出售,王某君负责保管、收款并出货。为吸引更多的吸毒人员前来购买,推广“介绍新人购药奖励6支盐酸美沙酮”的营销手段。截止案发,三人共向6名吸毒人员出售盐酸美沙酮20次456支,共4590ml。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王某峰、王某君明知美沙酮是国家严格管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美沙酮。据此,以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田某、王某峰、王某君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不等,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盐酸美沙酮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