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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花厅生物科技停车移库事故责任认定引争议 多方权责待厘清

时间:2025年05月09日来源:中国旅商传媒网 作者:陈千禧

中国旅商传媒网徐州讯 2024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江苏新沂市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装卸事故。货车司机徐传喜在停车移库过程中,致装卸工张良米受伤,由此引发持续近一年的责任纠纷。该案因涉及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多重因素,在责任划分上存在较大争议。

据当事人徐传喜陈述,其通过"物泊"平台接单,驾驶苏GG5711半挂车运送货物至花厅酒精厂。在完成过磅登记后,按照厂方工作人员张良米的指引进入粉尘较大的库房区域进行停车移库作业。徐传喜强调,当时已确认张良米退至安全区域,且车辆倒车提示音正常开启,但随后发现张良米倒在车后1.5-2米处。

事故处理程序存疑

新沂市交警大队接警后认定事故发生在厂区内部,属安全生产事故范畴,未进行现场勘查即撤离。后由开发区派出所介入,但同样未进行现场取证。值得注意的是,交警大队后续根据派出所委托出具的《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定,徐传喜"未察明车后情况"是事故直接原因,这一认定在诉讼中引发程序合法性争议。

责任认定三大争议焦点

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徐传喜方指出,花厅公司虽制定《木薯卸车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但存在执行不力问题。事故发生时,库房能见度低、缺乏安全员监督,且张良米同时承担引导与装卸双重角色,违反安全操作规范。

事故成因分析效力

涉案《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因缺乏原始现场证据支持,其法律效力受到质疑。徐传喜代理律师指出,该意见书未按法定程序调取完整宗卷材料,且"直接原因"的认定不能等同于全责判定。

责任比例划分

一审判决被指未充分考虑多方过错因素。类比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次要责任"的判例,徐传喜方主张即使存在操作过失,也不应承担100%责任,而企业安全管理缺位及伤者违规操作应分担相应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司法程序中,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有待进一步审理。此案暴露出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法律盲区,引发业界对类似场所事故处理标准的关注。

5月8日下午,工作人员依法以公民身份旁听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的二审庭审全过程,认为案件性质的法律认定有争议。

管辖与定性程序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道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发生于封闭厂区库房,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新沂市交警大队未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存在瑕疵;其事后接受派出所委托出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关于委托鉴定的程序要求。

证据效力问题‌

《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证明力存疑:出具单位未实际进行现场勘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未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一审法院未依《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调取交警卷宗材料,未尽证据审查义务。

责任划分的法律适用争议

‌混合过错认定缺失‌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花厅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5条,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涉案人张良米同时担任引导员与装卸工,未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库房粉尘超标(《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构成共同过失。

直接原因与责任比例‌

一审法院混淆"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徐传喜倒车行为虽系直接原因,但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24号(2014年),多方过错情形下应适用比例责任原则‌。

程序权利保障缺陷‌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 法院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责令花厅公司提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关键事实未查清。

鉴定程序违法‌

《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实质为责任认定,但未经司法鉴定程序(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将持续跟踪案件进展。(编审/陈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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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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