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强震慑”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各类毒品犯罪,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重点打击源头性犯罪、职业毒贩及再犯累犯,严格适用法律,并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打财断血斩断毒资命脉,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
2023以来,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7件,判处罪犯23人,依法对2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在持续严打高压态势下,全区毒品犯罪案件数连续3年稳步下降。

下一步,即墨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原则不动摇,加强对毒品犯罪新特点、新问题研究,明确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不断适应禁毒形势任务变化需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聚焦源头防控,推动禁毒宣传走深走实,为平安即墨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即墨法院制作禁毒微视频并发布一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切实增强禁毒意识,筑牢禁毒思想防线。
相关案例:
贩毒超二十克获刑十一年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吸毒人员李某某先后81次向万某某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其中30次系万某某向刘某求购后,刘某从赵某某处购买。经统计,赵某某累计贩卖冰毒约22.2克,收取毒资共计7471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2014年赵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法院以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作出后赵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万某某、刘某已被另案判刑)。
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指将少量毒品分成若干包后,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系毒品犯罪的终端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采取零包贩卖的形式进行毒品贩卖,虽然每次数量不大,隐蔽性强,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零包贩毒使毒品直接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体现了法院对贩毒“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守护无毒净土的决心,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警示社会公众涉毒必惩、惩治必严。(图/文 马立瑜 安睿 祝晶晶)